在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中,一谈到扎紧制度的笼子,多数人在观念上存在误区,认为“扎笼子”是指强化监督制度建设。以医疗行业的制度建设为例,纪检监察室近期做了手机版的“廉洁小红书”,分为医生、护士、行政人员、科主任四个版块,每个东方人都可以随时随地上网查看:几乎所有的制度,都是从业务出发,针对业务规范制定的制度。因此,完善业务制度就是反腐败。
完善的业务制度天然有着预防腐败的功能。实际工作中,很多腐败是因为业务制度的漏洞产生的,而非监督问责不到位。举个例子,我国公务员实行“凡进必考”制度,这实际上是一种入口控制法,“制度性”遏制了“关系腐败”。再比如一些国家治理污染,要求工厂家属区生活用水的取水口必须建在工厂排水口下游,如此规定,工厂自然会想尽办法解决污染问题。这些都是业务制度,而不是监督制度。所以,当我们讲“扎紧制度的笼子”时,希望大家不要“迷信”监督制度,要在建立健全业务制度上下功夫,让“制度文化”“规范文化”的笼子在东方扎牢靠,让腐败无处下手。
监督责任分为两个层面:一是监督的主体责任,二是纪检委的监督专责,纪检委是二级监督,是对“监督的再监督”。习近平总书记也讲过,不要一说监督就想到纪委。要履行好自己的主体责任,自家的孩子自己抱,管人管事的同时还要管思想管作风管纪律。对干部的监督,不能什么都交给纪委,把纪律挺在前面,不是把纪委挺在前面。所有的班子成员、中层干部都具有监督的主体责任:你的管理和服务对象就是你监督的责任对象。人责为债,履了这份责,就欠了一份债。只管业务、不管监督就是主体责任的缺失。在医疗反腐全链条深入的当下,群众监督以及各种名目的举报信也多了起来,所有的党员、干部必须习惯在群众的监督下开展工作,但是“失实检举”的“上纲上线”也会让肯干事、敢干事的干部寒了心。时间一长,组织内部会走上一个人人自危、互不信任、相互踩踏的状态,生态环境就恶化了。在这种背景下,强调业务干部监督的主体责任就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