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东方医院党委廉政制度

发布日期:2022-08-02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党委委员要自觉做到“八个坚持、八个反对”,自觉遵守国家的法规政令和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党委委员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制度和政策规定范围以外的任何私利,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挪用公款,侵占公物。

        三、党政领导在工作交往中的正常应酬接待应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违反招待规定,随意用公款大吃大喝,铺张浪费,以及私事公请等。

        四、党委委员在评定职称、晋升工资、住房、安排子女、使用公车等方面,要按照制度和规定自觉地严格要求自己,不允许利用职权谋取份外的利益。

        五、党委委员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责任制,以身作则,廉洁自律,管好自己,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管好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

        六、院党委坚持每年一次的民主生活会制度,检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解决党委成员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及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七、党委委员要自觉接受院纪委的监督。院纪委要定期检查院党委会廉政制度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