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东方医院关于医院廉政建设的若干规定

发布日期:2022-08-02

        为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落实责任,强化监督,推进和保障医疗卫生改革和医院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做好医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切实推进医院的行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遵守廉洁行医有关规定,不得收受病人钱物,一经发现按违纪问题处理。第一次违纪者,除追回钱物外,予以行政记过处分,并延缓技术职称晋升,再次违纪者,予以调离医疗岗位,并加重院纪处分,直至开除。

        二、在病员就诊、手术和医疗过程中,收到病人钱物又难以谢绝的,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退还患者或上交纪检监察审计室,否则作违纪问题处理。

        三、严禁医务人员收取各种形式的变相回扣,严禁科室设立“开单费”、“处方费”等,严禁发放、收取“介绍费”、“转诊费”。严禁到药品、器械等生产经营单位报销费用,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必须在24小时内上交纪检监察室,并登记在册。对查实收受回扣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与职称评定、岗位聘任、职务晋升、评选先进及个人经济利益挂钩,情节严重的按照党纪政纪进行处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医务人员不得参加由药品、器械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赞助的境外学术会议和考察活动。接受社会资助捐赠,必须按流程报批,受赠款项或实物由医院统一管理。 

        五、医院药品、一次性卫生材料、试剂等采购一律归口主管职能部门管理,非主管部门和个人不准有经营活动。严禁医务人员及直接使用的业务科室部门私自为药品、器械、卫生材料经营单位代售药械或要求病人到指定药店、企业购买药械。

        六、医院员工凡在工作时间外出担任顾问或兼职的,须经医院批准,办理相关手续,未经批准的后果自负,如医院员工在非工作时间外出担任顾问或兼职的,也须向医院说明,并作相关登记。

        七、职工上交礼品、礼金等由纪检监察室登记造册,由纪检监察室原路退还,无法退还的按规定上交上级纪委。